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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習資格規範

取得講習資格:

全程參與講習之學員,於講習完畢並經測驗合格,方能取得講習合格資格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核發講習結業證書,並不得補考:

1. 請假時數超過 4 小時者。

2. 遲到、早退超過 10 分鐘該節視同曠課,曠課時間超過 2 小時者

3. 學員需親自參訓並簽到(退),不得以圖章代替,如有代理上課或簽到(退) 情事者,撤銷參訓資格,並不再受理當年度報名參訓。

4. 須通過測驗(測驗時間 1 小時,測驗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分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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